❖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效力不同:
限高令是限制高消费而已,失信人的限制会更加严格;
2、判断标准不同:
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点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失信人是属于可以履行而不履行,是主观上具有不履行的故意。限高令是指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或者是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限高就是指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对象不同:
两者的主体对象也不相同,“失信”的对象是指被执行人本身,而“限高”的对象是导致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等。
4、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费的时间是截止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一般为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失信”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限高”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相关阅读:
北京总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11号
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8号长春藤运通大厦(818广场)1407室
天津: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A座19层1909室
西安: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E座805室
武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阳光城央座1305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00-6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