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落地,贷款中介的朋友圈、短视频、直播,还能不能获客?

2026-09-10 13:09:07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是由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系统性监管规则,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被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基本法”。


9月30日之后,贷款中介还能不能通过朋友圈、短视频和直播获客?答案不是“完全不能”,而是必须先弄清楚:你是在宣传咨询服务,还是在未经授权销售金融产品。


一、贷款中介真正面临的变化是什么?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变化一:普通贷款中介如果没有相应资质,也没有获得金融机构合法、明确的授权,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在网上推销具体贷款产品。


变化二:渠道管理会越来越规范


未来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之间,会更加关注:谁负责?谁授权?谁审核?谁发布?谁留痕?


《办法》也要求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双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等事项。


示例1:“某银行企业贷,年化利率3%起,最高500万元,点击申请。”这是直接营销具体金融产品。


示例2:“纳税满一年就能贷300万元,私信我办理。”虽然没有写银行名称,但已经用额度和准入条件引导申请,也可能属于变相营销。


二、这些互联网获客方式,不能再粗放地做


风险一:未经授权发布具体贷款产品


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具体银行、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申请入口。产品海报、在线测额、二维码申请和直播间挂链接,都有明显的产品营销属性。


风险二:承诺审批结果


“包批”“保过”“百分之百下款”“当天到账”“征信不好也能做”,都属于高风险话术。


风险三:冒充银行或制造官方关系


不能擅自使用银行名称、商标、工牌、批复截图和所谓内部文件,更不能自称“银行直营中心”“总行合作渠道”或“内部特批通道”。


风险四:购买名单、非法精准获客


购买企业法人电话、贷款名单、税务或征信数据,未经同意批量打电话、发短信和加微信,不仅涉及营销合规,也可能触碰个人信息保护红线。


风险五:诱导客户包装材料


虚构合同、刷流水、伪造订单、虚开发票、隐瞒负债,不属于融资辅导。一旦造成银行错误放款,风险可能从营销违规升级为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三、贷款咨询机构以后还能做什么?


930新规并不等于贷款咨询行业不能在网上出现,而是要求行业从“卖贷款产品”转向“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可以做融资知识科普:讲银行为什么看纳税、流水、负债、客户集中度,以及企业为什么被拒贷。


可以做咨询服务介绍:介绍融资需求诊断、财务分析、路径设计、材料整理和流程辅导。


可以做企业融资能力评估:帮助企业判断适合流贷、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还是设备融资租赁。


可以做授权范围内的合作:经合法授权后,按照协议和审核通过的素材开展营销。


作为居间服务人员,应该以一种顾问式的方式去分析客户所遇到的问题,站在客户的角度去写文章,帮助客户了解自己的情况,从而让客户慢慢信任,然后再进一步的交流后续需求,因为客户的需求是一直存在的,就是看是找谁去解决,需要更加精细化的去做好每一个细节!


四、金融产品推广人员,接下来该怎么做?


第一,产品宣传必须“以官方规则为准”


不要自行修改产品核心参数。不要为了提高点击率随意夸大额度、利率、通过率。不要使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产品信息从哪里来,比怎么写得更吸引人更加重要。


第二,营销素材要建立“审核意识”


一张海报、一篇推文、一条短视频,都可能成为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以后金融营销应该形成这样一套完整流程:


产品资料 → 内容制作 → 合规审核 → 发布 → 留痕 → 更新


第三,不要把“客户咨询”变成金融业务


平台可以做信息连接和技术服务,但不能越界介入贷款额度测评、适当性测评、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核心销售环节。


对于渠道伙伴而言,也需要更加明确:


什么是产品介绍?什么是客户引导?什么已经进入金融业务环节?边界意识,会越来越重要。


第四,朋友圈、公众号、短视频,也要纳入合规管理


过去很多从业人员认为:


“朋友圈只是个人账号。”“发个产品海报而已。”“只是给客户介绍一下。”


但从《办法》的监管逻辑来看,是否属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不会因为发布渠道是个人账号就自动脱离监管。未来金融产品营销会越来越强调:主体、资质、授权、内容和留痕。


五、贷款中介现在应立即进行自查


第一,先判断自己算不算营销。


1、检查朋友圈、公众号、短视频、直播话术和投放广告,删除“包批、内部渠道、最低利率”等内容。


2、下架未经授权发布的银行产品海报、额度页面、测额链接和申请二维码。


3、核查合作机构资质、授权书、合作协议以及宣传素材审核机制。


4、重新设计内容,从“卖额度”转向“讲融资逻辑、做企业诊断、提供咨询方案”。


5、保存素材版本、授权文件、客户同意记录、咨询合同、收费标准和退款规则。


第二,账号名字,对照第十八条自查一遍。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交易所、货币兑换、理财、基金、财富管理这些词,没有资质就改。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1、问: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平台做金融产品营销,责任怎么划分?


答: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对营销内容负总责,即便委托第三方也不得免责;同时禁止第三方平台变相介入销售或帮助规避监管。也就是说,责任不能通过“外包”转移,金融机构必须对第三方平台的营销主体资质、内容合规性承担最终把关义务。这也意味着机构在合作前,应当对平台及其实际运营主体做资质核验,确认其经营合规性,而非只看流量与报价。


2、问:”按区域识别审核客户所在地”具体指什么?机构要怎么做?


答:这条要求金融机构在网络营销中确认客户所在地,防止跨区域违规销售或营销。落到实操,机构需要在客户触达环节识别其属地,并将其与产品可销售区域做匹配。属地的判断可以依托客户机构注册地、经营地等公开信息交叉验证,形成“识别—匹配—留档”的闭环,而不是依赖客户自报或模糊判断。


3、问:第三方引流平台的资质核验,主要看哪些维度?


答:建议优先看四类公开信息:一是经营范围与实际运营是否相符、是否具备金融相关资质;二是登记状态,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注销、吊销等情形;三是司法涉诉与行政处罚记录,是否有违规营销或金融相关处罚历史;四是股权与实际控制关系,确认真正承担营销责任的主体是谁。这四类信息在工商底档与司法公开数据中均可核验,是营销合作前的必要尽调。


4、问:朋友圈发个存款海报、短视频讲讲贷款产品,算"网络营销"吗?


答:算。《办法》明确:互联网上对金融产品做商业性宣传推介(含展示产品信息、品牌宣传、为购买提供跳转渠道),都算网络营销,全部纳入监管。


本次新规不是限制金融产品线上业务发展,而是净化线上营销环境,保护合规从业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未来金融产品线上营销不再比拼噱头和话术,而是比拼专业服务、透明信息、真实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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