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如下: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30万元提高到180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超过9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15倍调整为20倍。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或者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保持不变。
(三)符合上述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享受额度上浮优惠不受次数限制。同时符合人群类型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可按不同类型择高叠加计算,最高叠加上浮比例为70%。
四、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所购房屋契税,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
六、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买、建造合同后满5年,累计提取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七、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八、缴存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年可对家庭名下1套自住住房按实际物业费支出提取1次,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九、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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